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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淑俊与刘慧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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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淑俊,女。被执行人刘惠茹,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淑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惠茹排除妨害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3年4月15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惠茹放于申请执行人韩淑俊私字第728号房产内的被子、纸箱,并将门上锁具摘除,停止侵占行为。申请执行人韩淑俊表示放弃赔偿1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