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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雷、河南省南阳市振煊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澄执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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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雷,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振煊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71路1177号。被执行人:党王飞,男。

张雷、河南省南阳市振煊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67.5元。因被执行人党王飞住址为白水县西固镇器休村南槐组人,我院2013年2月5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并于2013年2月19日送达白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