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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杨与张孝锋、韦丽莉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澄执字第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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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杨,女。法定代理人:杨娜娜,女。被执行人:张孝锋,男。被执行人:韦丽莉,女。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