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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绪娃与李孝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澄执字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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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绪娃,男。被执行人李孝文,男。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范德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