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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王华龙与孙文红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澄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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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华龙,男。被执行人孙文红,男。

终结本院(2011)澄民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周新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