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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宏江与李军军因车辆承包及附条件部分转让车辆使用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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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宏江,男。被执行人李军军,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宏江与被执行人李军军因车辆承包及附条件部分转让车辆使用权纠纷的(2012)渭中民二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将法理,促使双方互让互谅,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民二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