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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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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新苗,女。申请执行人曾照明,男。申请执行人张会敏,女。申请执行人曾庆尧,女。被执行人党王飞,男。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被执行人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