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俊杰,男。被执行人丁论全,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俊杰与被执行人丁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丁论全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5)环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志甫审判员:韦义超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玉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