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书战。被执行人牛俊杰。被执行人河南万里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李书战与牛俊杰、河南万里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书战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牛俊杰、河南万里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