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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文洪与叶军荣、张晓亮、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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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文洪,农民。被执行人叶军荣,农民。被执行人张晓亮,农民。被执行人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孟庄路**。法定代表人郭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文洪与被执行人叶军荣、张晓亮、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王克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