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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矫健庆与青岛开拓隆海制冷配件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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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矫健庆,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开拓隆海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河套出口加工区赵家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3725082-1。法定代表人陈林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矫健庆与被执行人青岛开拓隆海制冷配件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