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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小满与杨昭、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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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小满,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杨昭,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办旅行社职员,住。被执行人万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本院在执行马小满与杨昭、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昭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Y96**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杨昭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昭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Y96**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查永谦执行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