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0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法定代表人:孙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杨子江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