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396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秦晓。被执行人黄恒,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锐德,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62043.29美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谢锐德对被执行人黄恒的上诉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10元,由黄恒负担,谢锐德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10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945元,黄恒负担人民币1565元,谢锐德对黄恒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恒名下粤B×××**号车辆,并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车辆估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恒名下粤BUZ8**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闫钰执行员丘碧丽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唐琼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