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昊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枝,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连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昊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连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连军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连军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昌邑昊星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昌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