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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唐新建、唐文珍与被执行人谢世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灌执裁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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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新建,男。申请执行人唐文珍,女。被执行人:谢世荣,男。

申请执行人唐新建、唐文珍与被执行人谢世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世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新建、唐文珍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世荣在灌阳县城北大道有土地一宗为便于判决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谢世荣在灌阳县城北大道有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谢世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谢世荣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如因被执行人谢世荣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新建

代书记员:申桂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