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新建,男。申请执行人唐文珍,女。被执行人:谢世荣,男。
申请执行人唐新建、唐文珍与被执行人谢世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世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新建、唐文珍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世荣在灌阳县城北大道有土地一宗为便于判决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谢世荣在灌阳县城北大道有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谢世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谢世荣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如因被执行人谢世荣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新建
代书记员:申桂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