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军社,男。被执行人杨光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军社与被执行人杨光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0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0)彬民初字第00336号判决书,2010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辉赔偿申请执行人康军社垫付医疗费等损失40972.76元,承担受理费237元,执行申请费500元。2010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康军社申请恢复本案执行。2012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0033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