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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康军社与杨光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彬执字第00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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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军社,男。被执行人杨光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军社与被执行人杨光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0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0)彬民初字第00336号判决书,2010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辉赔偿申请执行人康军社垫付医疗费等损失40972.76元,承担受理费237元,执行申请费500元。2010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康军社申请恢复本案执行。2012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0033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