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峰辉,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晓江,男,1976年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峰辉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27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江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其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