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晶,女。被执行人李仁平,女。
申请执行人刘晶与被执行人李仁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晶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1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01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晶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