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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树理与被执行人李仁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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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树理,男。被执行人李仁平,女。

申请执行人张树理与被执行人李仁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理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3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树理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