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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建民与被执行人谭进平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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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建民,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被执行人谭进平,男,住平果县马头镇江滨路。

申请执行人杨建民与被执行人谭进平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4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天宁审判员:梁方华审判员:谭宝强

书记员:屈秀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