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进生,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被执行人陶进龙,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
陶进生申请执行陶进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进生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2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进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砖块等杂物予以清理,不得阻拦申请执行人在该土地上的经营行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现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砖块及杂物已全部清理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