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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陶进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进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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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进生,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被执行人陶进龙,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

陶进生申请执行陶进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进生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2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进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砖块等杂物予以清理,不得阻拦申请执行人在该土地上的经营行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现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砖块及杂物已全部清理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