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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嵘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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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余志顺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