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靖边县红墩界镇,系靖边采油厂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个体户。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50000元,下余案件款(即利息、1050元的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胡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