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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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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靖边县杨米涧乡。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横山县双城乡人,现羁押于靖边县戒毒所。

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屈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