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靖边县杨米涧乡。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横山县双城乡人,现羁押于靖边县戒毒所。
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屈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