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瑞侠,居民。被执行人刘晓红,居民。
申请执行人田瑞侠与被执行人刘晓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诉讼费10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