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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勤瑞与王福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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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勤瑞,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福军,男,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福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账户(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收入50000元(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全合审判员:徐淑平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