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海洋,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胜磊,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郑继涛,男,汉族,住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胜磊、郑继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胜磊、郑继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账户(杨胜磊账号:XXX、郑继涛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胜磊、郑继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收入(杨胜磊账号:XXX、郑继涛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全合审判员:马海涛审判员:徐淑平
书记员:王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