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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士学与杨天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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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士学,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天胜,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李泽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