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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红贤与曹克均、任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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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红贤,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曹克均,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任贤,系曹克均之妻,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克均、任贤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平审判员:张绪堂审判员:谢红

书记员:何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