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士臣。申请执行人刘玉兰。申请执行人张月凤。申请执行人王志鹏。被执行人李玉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臣、刘玉兰、张月凤、王志鹏与被执行人李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