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士臣、刘玉兰、张月凤、王志鹏与被执行人李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士臣。申请执行人刘玉兰。申请执行人张月凤。申请执行人王志鹏。被执行人李玉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臣、刘玉兰、张月凤、王志鹏与被执行人李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