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显庆与王彩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9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显庆,农民。被执行人王彩莲,工人。法定代表人隋雷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崔显庆与被执行人王彩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显庆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