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显庆,农民。被执行人王彩莲,工人。法定代表人隋雷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崔显庆与被执行人王彩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显庆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