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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国庆与卜范超、曲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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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1981年6月5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卜范超,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曲斌贵,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和被执行人卜范超、曲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卜范超、曲斌贵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