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1981年6月5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卜范超,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曲斌贵,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和被执行人卜范超、曲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卜范超、曲斌贵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