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兆彬。被告于连水。
申请执行人常兆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连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过付申请执行人38000元,扣缴执行费67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5)临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