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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临执字第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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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尊明。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刘海东。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负责人:于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鲁尊明与被执行人刘涛、刘海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涛、刘海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尊明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285.2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28285.23元,扣缴执行费35624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