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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德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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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德发。被执行人王黎辉。委托代理人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德发与被执行人王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田国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