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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权革霞、刘焕过与梁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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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权革霞,女,生于1960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刘焕过,女,生于1934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梁建利,男,生于1976年10月2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建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8985.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华山牌陕C150**中型自卸货车抵顶清全部案件执行款38785.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