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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娟诉闫晶、张荣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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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娟,又名王桂花,女,生于1970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闫晶,女,生于1982年9月5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周旺,任公司经理。

关于王娟诉闫晶、张荣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赔偿王娟各项经济损失56692.39元;由闫晶赔偿王娟9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共计57658.89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陇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周平

书记员:肖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