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林翠,女,生于1963年2月9日。被执行人:马可敬,男,生于1977年4月6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廷芳,任经理。
关于陈林翠诉杨芳龙、杨广荣、马可敬、张雪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1)陇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给陈林翠案件款32952.10元;二、由马可敬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赔偿陈林翠案件款649.80元,杨芳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陈林翠返还马可敬垫付款9300元。上二、三项相抵后由陈林翠付给马可敬8650.20元,同时马可敬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上述执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2013年2月27日申请人陈林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款项已由陈林翠全部领取。本案的执行标的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