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根玉,男,1967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陇县堎底下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杨陇平。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497号杨根玉诉陇县堎底下机砖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陇县堎底下机砖厂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3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杨根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