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治华,男,1940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仓利,男,1978年4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506号马治华诉王仓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仓利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7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马治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