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治华诉王仓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治华,男,1940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仓利,男,1978年4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506号马治华诉王仓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仓利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7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马治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