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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彩珍诉中人财保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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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彩珍,女,生于1970年10月2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公司负责人:郭定良,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498号王彩珍诉中人财保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人财保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43798.7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王彩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