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海亮,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252号袁海亮诉赵青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2012年11月12日分别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1100.90元,扣除应返还给赵清芳案件垫付款11080.90元,袁海亮实际领款金额为1002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执行人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亚辉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