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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培军诉李陇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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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培军,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李陇安,男,生于1973年4月2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培军诉李陇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20870元,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陇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李陇安已交来案件执行款及诉讼费共11269.7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