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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刚诉王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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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刚,男,生于198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王荣斌,男,生于1970年9月27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刚诉王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6316.7元,被执行人王荣斌已交来案件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刚已领取案件款1939元及诉讼费50元,被执行人王荣斌已领取应由赵刚退还的437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