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智会,男,生于1956年6月1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负责人郭定良,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俊峰,男,生于1961年7月1日。
本院在执行闫智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邹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96978.5元,邹俊峰已交来案件诉讼费1944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闫智会案件款65865.5元及诉讼费1944元,被执行人邹俊峰已领取超付赔偿款311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