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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陇安诉王培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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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陇安,男,生于1973年4月25日。被执行人王培军,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近秋,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陇安诉王培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1213.2元,王培军已交来案件执行款15.5元及诉讼费41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