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戢才洲,男,32岁。被执行人宝鸡惠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魁,男,系该公司经理。
吴祥明诉宝鸡惠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宝鸡惠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吴祥明修车费4342元。2012年9月15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按期缴纳了全部案件款。2012年12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将案件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入了四川省汉源县法院账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峰
书记员:李艳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