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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根锁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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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根锁,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526号张根锁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4889.56元,且已全部发放于张根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诚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