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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佐建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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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佐建平,男,生于1977年6月7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负责人:刘团聚,任总经理。

关于佐建平诉梁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佐建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695.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马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